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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国家发改委:三种方式可实现信用修复...

文章作者:乐刷乐POS机 文章出处: 人气:发表时间:2020-12-29 09:31

12月25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25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信用修复就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目前,信用修复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一、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

三、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为解决个别地方出现的信用措施运用范围的泛化和扩大化,以及不少地方信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一些地方信用修复困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


一是科学界定信用措施运用范围。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惩戒措施运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必须严格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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