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指出,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表示,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分别确定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的比例要求。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主任、北京看懂研究院研究员王丽娟分析道,总的来看,《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服务市场,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
具体来看,与2010年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如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之前存在的自行办理跨行清算的风险,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清算规定,即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商业银行之间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业务,应当通过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处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此外,针对相关机构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等风险隐患,此次征求意见稿在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有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